在重庆璧山区,一家深耕温泉服务领域的民营企业 —— 重庆天赐温泉 (集团) 有限公司,正经历着一场让整个管理层 “寒心至极” 的劳动争议。这场争议的主角,一边是连续数月举债仍坚持足额发放 154 名员工工资、也守护这个二十二年老员工的家庭生计的企业;另一边,是受雇二十二年、子女也由企业长年的工资供养长大成人,却在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 军协助下因 40 元合规罚款 “拂袖而去”,进而向企业恶意索取巨额经济补偿,使人不得不想起 “东郭先生与狼” 的寓言的现实版,我们不得不追问:是谁在恶意撬动劳资信任的基石?
一、二十二年:企业与员工的 “共生之约”
时间退回到 2002 年,来自陕西西安的赵新红入职重庆天赐温泉 (集团) 有限公司(时为关联企业金谷公司),从基层岗位逐步成长为面馆负责人,从几百元的工资到现在的每月四千元。这二十二年里,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早已超越 “雇佣” 本身 —— 企业见证了他从青年到中年的人生跨越,更以每月准时发放的工资,支撑起他整个家庭的运转:孩子从上学到成年独立,家庭日常开支的维系,皆依赖这份稳定收入。
尤其在三年疫情期间和 2023 年市场低迷期,企业经营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资金链紧绷,不得不通过自筹、举债等方式填补缺口和准时发放员工工资。即便如此,管理层始终坚守 “不欠员工一分钱” 的底线,154 名员工的工资从未延迟发放,赵新红的薪资也从未出现过拖欠。二十二年如一日的 “履约”,企业以为换来了 “双向奔赴” 的信任,却未料到一场因 40 元罚款引发的 “反目” 正在恶意扩散。
二、40 元罚款与 “决裂”:律师介入下的 “剧情反转”
2023 年 11 月 17 日,作为面馆负责人的赵新红,因开堂前未准备好核心食材 “浇头”,直接导致面馆当天营业受损,造成顾客流失与企业声誉严重受损。依据企业 2016 年制定并长期执行的《员工奖惩制度》,对领班及以上管理人员 “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经营损失” 的行为,明确规定罚款 100元,这一制度并非针对个人,而是企业保障服务质量的基本准则。
令人意外的是企业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只向其罚款50元,他刚入职不久的副手龙江罚款30元,其副手认可了30元罚款,结果赵新红仅认可 10 元罚款,对剩余 40 元合理处罚拒不接受。更让人始料未及的是,他未与企业任何管理层沟通协商,便擅自离岗;随后,在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的支持下,迅速向企业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 “克扣工资”“未付加班费” 等为由,主张234687元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多项巨额诉求(结果,法院还是主张补偿113300 元)。
回溯二十二年相处:企业从未因个人失误过度追责,甚至在他家庭有困难时多次给予关怀;而这一次,仅仅因为 50 元合规管理处罚,一位二十二年的老员工,在律师介入后彻底撕碎了过往的情谊 —— 仿佛二十二年的工资供养、二十二年呕心沥血的职场培育,都抵不过一份 所谓“维权协议” 的诱惑。
三、仲裁与判决的 “温差”:谁在放大 “争议”?
这场争议的走向,更凸显出一种令人费解的 “错位”。2024 年 3 月 31 日,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全面核查,作出渝璧劳人仲案字〔2024〕第 151 号仲裁裁决:仅支持赵新红 “2023 年带薪年休假报酬 2484 元”“返还 2023 年 11 月工资 40 元” 两项小额诉求,依法驳回其 “经济补偿金”“高额加班费” 等其余全部主张。
仲裁裁决的逻辑清晰且公正:企业罚款虽因 “公示证据细节” 需返还 40 元,但并未认定 “克扣工资” 违法;员工单方解约无正当理由,经济补偿诉求缺乏依据。这一结论,本应是对 “恶意维权” 的有效约束,却在后续法院判决中出现反转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承办法官最终判令企业支付 113300 元经济补偿,与仲裁结果形成天壤之别。
深究其中,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的角色值得玩味。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其职责本应是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化解矛盾,而非放大争议、激化劳资对立。但从本案来看,律师在明知企业无恶意欠薪、员工解约理由牵强的情况下,仍协助提出远超合理范围的巨额索赔,甚至推动案件走向与仲裁结论相悖的方向。更值得关注的是,据企业反映,该律师 “长年涉及多起员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其操作模式往往是 “抓住企业管理细节瑕疵,鼓动员工以‘维权’之名索取高额补偿”—— 这种行为,看似是 “维护劳动者权益”,实则是将劳动争议异化为 “牟利工具”,既撕裂了劳资信任,也扰乱了正常的用工秩序。
四、劳资信任不能成为 “收割” 的对象
当我们冷静审视这场争议,最令人痛心的不是 40 元罚款,也不是巨额补偿的判决,而是二十二年积累的信任被轻易摧毁,以及专业律师对劳资关系的 “恶意透支”。
对企业而言,二十二年坚守 “不欠薪、重关怀”,换来的却是老员工的 “反戈一击”,这不仅加重了经营困境,更让其他员工对 “企业与员工共生” 的理念产生怀疑;对劳动者而言,个别员工在律师引导下 “忘恩负义” 的行为,会让更多企业对 “长期雇佣” 心存忌惮,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劳动者群体的就业环境;而对律师行业来说,少数人将 “挑起争议、高额索赔” 作为牟利手段,背离了 “维护公平正义” 的职业初心,也消解了社会对法律从业者的信任。
劳动争议的解决,本应是 “化解矛盾、平衡利益” 的过程,而非 “一方收割另一方” 的战场。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类现象:警惕少数律师将劳动维权异化为 “牟利工具”,反对员工以 “维权” 之名行 “忘恩” 之实;更期待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充分考量企业经营实际与长期用工诚意,避免 “机械执法” 加剧劳资对立。
毕竟,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的是企业与员工的 “双向奔赴”,而非 “东郭先生与狼” 的悲剧重演。劳资信任的基石,容不得任何人肆意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