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起诉书: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1〕2023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注册成立了湖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另行处理)。自2018年9月起,被告人冯某某以湖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帮助企业申报专利、申报科技型企业等为由,与湖州市下辖各县区的企业签订所谓的项目申报咨询服务合同、专利委托代理协议等,收取企业给付的服务费用后或将企业置之不理,或制作假的备案通知书、假的专利证书、假的科技型企业牌匾等材料给企业,骗取企业给付的服务费用。至2021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共对湖州市下辖各县区的206家企业进行诈骗,共计骗得金额145万余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又注册成立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至2021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以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上述同种手段,共对桐乡市的11家企业进行诈骗,共计骗得金额6800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共对217家企业(企业名单和涉案金额详见附表)进行诈骗,骗取的金额共计151.8万余元。
2021年3月26日和30日,被告人冯某某两次到长兴县公安局煤山派出所投案,并退出赃款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退赃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 X21A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印章八枚、银行卡三张等;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流水、结算凭证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尹某某、周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证物检查光盘、牌匾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新
2021年9月16日